上海外国语大学校园网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5-22访问量:1852

上海外国语大学校园网络(为不包含任何信息系统的计算机网络,也称Campus Network,简称“校园网”)始建于1996年,是校园信息化建设最重要的基础设施,为全校师生提供基本网络服务。为规范和加强校园网在建设、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现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公安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上海外国语大学校园网管理办法。

一、校园网建设管理
1条 信息技术中心负责校园网(包括有线网络和无线网络)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
2条 校园内新建、改造、装修楼宇、计算机教室等项目,如涉及网络、有线电视等弱电工程,应在项目开始前以公文形式向信息技术中心报备。信息技术中心将提出建设方案,或提供标准和指导意见。未经信息技术中心同意而自行施工、布线、安装网络设备,信息技术中心将视其为自建网络,不属于校园网的组成部分,亦无责任解决其出现的网络故障。如因施工造成原有网络设备、线缆损坏,将上报学校追究相应责任。
3条 根据《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网络管理工作的意见》(教社政[2004]17号)、《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令第82号)等中央部委的规定,所有为校园网互联网服务的运营商(教科网、电信、联通、移动等)的必须满足信息安全方面的要求。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对引入校园网的运营商进行信息安全方面的审核。未经审核的运营商禁止引入校园网。
4条 信息技术中心应根据互联网的发展情况和师生的上网需求,积极筹措和申请资金,探索和应用更优的互联网接入方案(包括调整运营商、出口带宽),不断提高校园网用户访问互联网的速度和质量。

二、校园网用户行为管理
5条 所有校园网用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
6条 按教育部要求,学校必须对校园网进行管理、监控,并保留3个月的用户上网日志。
7条 信息技术中心负责校园网的用户行为及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学校设立网络信息安全责任人岗位,并配备相关的网络设备。
8条 严禁校园网络用户进行下列行为:
1)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2)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设备、信息资源,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系统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 
3)盗用他人账号、盗用他人IP地址。
4)私自转借、转让用户账号,造成危害。
5)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6)不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擅自开设代理服务器、宽带路由器、接纳未实名认证的网络用户。
7)教学、办公和宿舍区的局域网内的主机不得对外提供网络信息服务。例如,FTP、Web、BBS、网络游戏等。
如发现用户有上述行为,信息技术中心将对其提出警告,并停止其使用网络。如有违法行为的,信息技术中心将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9条 如用户的计算机成为僵尸网络、肉机,以及出现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使用网络的情况,信息技术中心可先关闭其网络端口后再告知。用户解决相关安全问题后方可恢复校园网接入。

三、校园网上网账号管理
10条 校园网用户访问互联网必须使用学校提供的上网账号进行实名认证。上网账号分有线上网账号和无线上网账号。一个上网账号同时只能登录一台终端设备。
11条 有线上网账号,目前只能由院系部门向信息技术中心登记注册,个人、非我校部门不能申请。使用范围:两校区教学区。注册时须签订《上海外国语大学上网用户协议》。
12条 无线上网帐号,在编教职工(包含人事代理)、统招本科/硕士/博士生、博士后、学历留学生、公费留学生使用统一身份认证账号作为无线网络的上网账号。其他类型用户的无线上网账号需向信息技术中心登记注册。
shisu_free信道和shisu_wireless信道支持统一身份认证,其他无线账号只能登录shisu_wireless信道。具体细则可见登录界面。
13条 信息技术中心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制定上网账号的收费标准。
14条 禁止任何人、部门使用校园网在经营场所提供有线、无线网络服务。

四、校园网IP地址管理
15条 校园网IP地址包括内部私有IP地址和公网IP地址。为合理、有序使用有限的IP地址资源,信息技术中心对校园网IP地址的使用进行统一规划、分配和管理。
16条 目前在所有可上网区域均使用自动获取方式动态分配IP地址;提供互联网服务的网站、应用系统的服务器方可使用公网IP地址,且服务器必须放置在学校数据中心机房(服务器需为机架或刀片式)。
17条 公网IP地址由信息技术中心根据全校实际需求情况进行统筹分配、收回。院系部门如需使用公网IP地址,应向信息技术中心提交申请,并就使用该IP地址的主机情况进行说明,签订公网IP地址使用协议,并承担相应的信息安全责任。公网IP地址不得用于对外提供上网代理服务,违者信息技术中心将收回该IP地址,并禁止该部门再次使用公网IP地址,若提供信息类服务,需先征得宣传部批准。
18条 在采用动态分配IP地址区域的用户不得擅自设定静态IP地址,违者信息技术中心将停止其接入校园网。
19条 校园网用户通过实名登记认证后上网,联网后所获取的IP地址与认证账号存在对应关系,上网用户进行的互联网活动等同于账号登记者所进行的互联网活动。

五、校园网二级域名管理
20条 校园网二级域名的管理遵循《上海外国语大学校园网二级管理规范》的规定。
21条 按照《上海外国语大学校园网二级管理规范》的规定,上外二级网站域名一般应采用本部门的英文缩写或拼音缩写作为域名,统一以“.shisu.edu.cn”为后缀。二级域名启用时由党委宣传部审核,除少数保留备用域名外,域名依据先分配先得的原则,如申请时出现重名,一般依据时间顺序排列,先申请者优先。各二级网站申请、注册或变更域名时,须报党委宣传部和信息技术中心备案。
22条 学校二级域名原则上只能提供给校内服务器使用。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并根据技术的进步和学校的发展情况适时修订。其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外国语大学信息技术中心。
 
 
上海外国语大学
信息技术中心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