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校园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0-13访问量:2299


上海外国语大学校园网管理办法



  1.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外国语大学校园网络及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确保校园网的有序发展,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外国语大学校园网(以下简称校园网)由学校投资建设,是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的现代化信息基础设施,是学术性、非赢利性的计算机网络。校园网覆盖范围包括虹口校区、松江校区及两校区学生寝室、专家楼等区域。校园网的服务对象是学校各单位、师生员工,以及其他经学校授权的单位、个人。


第三条 校园网相关基础设施是指学校校园建筑红线范围内,由学校投资建设的管道、管线、机房、弱电间、综合布线系统、有线无线网络等校园网基础设施以及由电信运营商投资建设的管道、管线、传输线路、通信机房、移动基站等电信基础设施。


第四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校园网延伸至校外或将校外网络引入至校园内,不得利用校园网开展赢利性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任何数据业务运营商或电信代理商不得擅自进入上海外国语大学校园内进行工程施工、开展网络服务业务。


  1.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上海外国语大学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是校园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相关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重大问题的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网信办)设在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制定学校校园网相关管理制度、编制校园网发展规划等工作。


第七条 信息技术中心是校园网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执行部门,负责校园网的规划设计、具体实施和组织协调,以及校园网基础设施的标准制定、规划、技术论证和审核;具体负责机房、弱电间、综合布线系统、有线无线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具体负责在电信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中与电信运营商的对接;具体负责校园网的日常管理、运行维护、咨询培训、用户服务等工作。


  1. 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第八条 在校区内(包括教学区、学生生活区以及学校管辖的上外宾馆、迎宾馆、专家楼等区域)新建、改造、装修办公室、教室、宿舍等场所,如涉及网络、有线电视等弱电工程的新建或改造,应在项目立项阶段以公文形式向信息技术中心提出建设申请。信息技术中心将依据学校信息化总体规划和具体情况提出建设方案,或提供施工标准和指导意见。未经信息技术中心同意而自行布线施工、安装的网络设备,将被视为自建网络,不得接入校园网,信息技术中心亦无责任解决其出现的网络故障。如因施工和使用造成原有网络设备、线缆损坏,和对现有网络产生干扰和影响,将上报学校追究相应责任并要求限期整改。


第九条 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全校光纤网络的建设和管理。鼓励电信运营商使用学校光纤网络提供电信业务服务,减少重复建设。校园内公共区域无线网络(WLAN)由信息技术中心统一建设,原则上只建设一套无线网络接入系统,通过设置多个无线网络服务集标识(SSID)向学校及各电信运营商开放共享。面向校内社会公众的服务,原则上由电信运营商提供。


第十条 应学校师生电信业务服务的需要,电信运营商在校园范围内建设传输线路、通信机房、移动基站等电信基础设施的,必须向信息技术中心提交需求报告及设计方案,由信息技术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技术论证和审核,并由国资处、后勤等部门落实相关场所,签订接入协议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具备共建、共享条件的,电信运营商应开展共建或共享已有资源。校园电信基础设施建成后,由信息技术中心参与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移动通信基站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并对人体健康不产生影响。不符合标准的已建基站将给予拆除。移动通信基站在运行过程中,运营商必须做好用电安全工作,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因基站运行引起的事故和损失,运营商须承担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校园内移动通信基站实施备案管理制度。基站所需的场地由国资处代表学校与电信运营商签订租赁协议。需使用其他网络信息基础设施的,由信息技术中心代表学校与电信运营商签订租赁协议。对于未向信息技术中心、国资处备案的基站,学校将停止供电并限制场地使用。根据学校的教学、科研需要,学校有权要求运营商对移动通信基站进行关停和启用。


第十一条 信息技术中心应根据互联网的发展情况和师生的上网需求,积极筹措和申请资金,探索和应用更优的互联网接入方案(包括调整运营商、出口带宽),不断提高校园网用户访问互联网的速度和质量。


  1. 用户管理

第十二条 所有校园网用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国家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 信息技术中心负责校园网的用户行为及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学校设立网络信息安全责任人岗位,并配备相关的网络安全设备。


第十四条 按教育部要求,学校对校园网进行管理、监控,并保留6个月的用户上网日志。


第十五条 严禁校园网络用户进行下列行为:

  1. 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2. 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设备、信息资源,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系统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   

  3. 盗用他人账号、盗用他人IP地址。

  4. 私自转借、转让用户账号,造成危害。

  5. 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6. 不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擅自开设代理服务器、宽带路由器、接纳未实名认证的网络用户。

  7. 对外提供网络信息服务,例如,FTPWebBBS、网络游戏等。

如发现用户有上述行为,信息技术中心有权先暂停其网络接入,并对其提出警告。如有违法行为的,信息技术中心将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 用户的计算机、各类服务器成为僵尸网络、肉机,以及出现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使用网络的情况,信息技术中心有权先关闭其网络端口后再告知。用户解决相关安全问题后方可恢复校园网接入。

第十七条 校园网用户访问互联网必须使用学校提供的上网账号进行实名认证。有线网络上网账号和无线网络上网账号是同一个账号。在职教职工(包含人事代理、企业编等)、统招本科/硕士/博士生、博士后、学历留学生、公费留学生等人员使用统一身份认证账号作为校园有线、无线网络的上网账号。

各院系部门可以通过网上办事大厅(ehall.shisu.edu.cn)内的服务中心IT服务,申请临时上网账号。


第十八条 学校内提供商业服务的用户,如需在经营场所发射无线信号,必须得到信息技术中心许可。上网账号的收费标准由信息技术中心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制定和调整。


  1. IP地址和域名管理

第十九条 校园网IP地址包括内部私有IP地址和公网IP地址。为合理使用有限的IP地址资源,信息技术中心对校园网IP地址的使用进行统一规划、分配和管理。


第二十条 教学区、宿舍区的网络端口使用内部私有IP地址,采用自动获取方式动态分配;提供互联网服务的网站、应用系统的服务器方可使用公网IP地址,且服务器必须放置在学校中心机房。


第二十一条 公网IP地址资源由信息技术中心根据全校实际需求情况进行统筹分配、收回。院系部门可以通过网上办事大厅(ehall.shisu.edu.cn)内的服务中心IT服务申请公网IP地址,并就使用该IP地址的主机情况进行说明,同时承担相应的网络安全责任。公网IP地址不得用于对外提供上网代理服务,违者信息技术中心将收回该IP地址,并禁止该部门再次使用公网IP地址。在采用动态分配IP地址区域的用户不得擅自设定静态IP地址,违者信息技术中心将停止其接入校园网。


第二十二条 校园网用户通过实名认证上网,联网后所获取的IP地址与认证账号有对应关系,使用该IP地址的用户进行的互联网活动等同于由该账号的所有者所进行。


第二十三条 校园网二级域名的管理遵循《上海外国语大学校园网二级管理规范》的规定。二级网站域名一般应采用本部门的英文缩写或拼音缩写作为域名,统一以“.shisu.edu.cn”为后缀。二级域名启用时由党委宣传部审核,除少数保留备用域名外,域名依据先分配先得的原则,如申请时出现重名,一般依据时间顺序排列,先申请者优先。各二级网站申请、注册或变更域名时,须报党委宣传部和信息技术中心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校二级域名原则上只能提供给校内服务器使用。如因特殊情况,使用学校域名的网站或应用系统必须托管在校外时,网站或应用系统负责人应签订相关信息安全责任协议,当出现信息安全问题时,信息技术中心将不承担相关责任。


  1.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措施进行处理:

  1. 限期整改;

  2. 封账号或端口;

  3. 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或当事人所在单位处理;

  4. 触犯法律法规的,将移交司法、公安部门处理。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解释权归上海外国语大学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海外国语大学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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